冯俊科把常见的奥运版权侵权行为分为3种,一种是没有经过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的行为,第二种是侵犯奥运转播权的违法行为。“第三种侵权方式是目前新兴而且多见的‘恶搞’行为”,冯俊科指出。这种侵权行为是指制作或传播含有歪曲、篡改奥运标志以及相关作品的图片、文字、音乐、电影等违法行为。网上传播广泛的“换头福娃合影”、“厕所版奥运会徽”等都属于这种侵权行为。
作为新兴的一种侵权方式,目前版权局已经将其列入管理范围,对于传播这类违法内容的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网站,版权局已经和有关部门协调,正在收集相关信息,对不听劝告、执意侵权的网站坚决予以关闭,对经过合法登记备案的网站,要通知网站立即删除侵权内容。
来源:京华时报